公民获得政府救济的前提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费用,而且从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得救济。
而债务关系说对此则持否定态度,并极力强调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在该法律关系中处于对等的地位。即立足于方法二元论的基本立场,在当为与存在之间作区分,如Radbruch(拉德布鲁赫)认为,事物本质是生活关系的意义,是存在确定与价值判断之联系。
诺曼征服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竭尽所能对英国征收各种苛捐杂税,只不过如果双方经过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民族,定期征收就成了习惯,而被称做征税。因此,何谓税?税是如何产生的?税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国家所征收的税是不是合宪的税?……,这些问题是税收立法、税务实践之前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另一类是公共物品,其特点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排他性和受益的不可阻止性,即每个社会成员享用多少公共物品无法计量,公共物品的效用只能为社会成员所共享,某人对公共物品的享用并不排除他人同时享用,不论某人是否为公共物品支付费用,都可以从中获益。可见,税是公民拿自己财产中的一部分为政府所提供的服务付出的佣金,其所反映的是个人与政府(国家)之间的自愿等价交换关系,而且交易双方是平起平坐的,税收负担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债务关系说已在德国1919年的《税收通则法》中得以确定,该法规定,纳税义务不依课税处分而成立,而以满足课税要件而成立。
第二,纳税人与政府地位平等。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历代开国君王都因为亲自体验到民众反抗的强大力量,王朝建立之初一般会采取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的政策,将税率固定下来并承诺永不加税,但专制体制的内在逻辑决定了这样的政策无法坚持长久,难以最终扭转农民起义、王朝更迭的命运,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无法逃避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的宿命。在这样的前提下,国家权力就可以强迫公民进行劳动,劳动者完全失去了自由,这明显违背了人性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的人权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法上明确规定了禁止强迫劳动[12]。
但以偏重于劳动权及其权利保护的介绍为主,散见于一些论及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文章中。据调查,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为31.8%[34]。显而易见,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首先,从内部关系来看,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契约的缔结,将各个劳动者纳为自己的一分子,劳动者在自己的岗位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所谓社会权,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权利性质,同时又超越了公法和私法各自调整范围,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权利范畴。
现实中,这种长期无权的现实似乎已经让农民工麻木了,鲜少有农民工就此方面问题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就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所首次对农民工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其成果发表在《社会学通讯》(现《社会学研究》的前身)上,第一次使用了农民工一词,之后这一名词被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使用,成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固定称谓。在职培训劳动者就业之后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
过劳死和和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民工迫于就业的压力,担心失去工作机会,环境再恶劣也要忍耐。仅1983年至1988年的五年间,乡镇企业就容纳农村劳动力6300万人。那么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都应当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何来道德义务之说呢?实际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等,并不是与义务一一对应的,也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不对等。
劳动争议权除了提请调解、仲裁、诉讼的权利之外,还包括采取团体行动的权利。从外延上来看,劳动权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将义务强加上去也是一厢情愿的做法,劳动本身无法实现这种强制性。劳动权本身也从最初的体力劳动领域,逐步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领域,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的权利集合。
马克思指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平等就业权是工作权乃至劳动权的核心权利,是劳动权实现的重要基础。在现代社会,一般来说,劳动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劳动争议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社会保障权。[4]3R,即文艺复兴(Renaissance),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ce law),宗教改革(Reformation)的简称。罢工是劳动争议尖锐化和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也是最有力、最有效的团体行动。新世纪以来,国家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重视,并制定了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农民工近5年来以年均600-800万人的数量不断增长。
就业前培训能否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改善就业状况,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制度,以及对职业培训、教育的投入程度。造就了资本主义繁荣的自由主义受到怀疑,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财产权制度和契约自由受到挑战——因为它们已无法解决社会矛盾。
但通过什么样的具体制度实施社会保障,使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得到充分发挥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整个事件中,公司方拒不承认错误,百般抵赖,甚至采用威逼、利诱的卑劣手段阻止工人复检,强迫工人复工。
工人完全可以不通过罢工解决劳动争议。这些问题本质上是由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的商品化造成的,是劳动权问题的凸显。
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权利主体是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主要通过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实现,有实物、货币等方式。[16]黄昆、曹燕、徐方宁:《中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2002年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在民法上,请求支付报酬权通常被归为债权,但由于劳动权属于生存权,生存权优于一般经营权,所以它与一般债权不同,具有法定优先性,受到法律的优先保障。劳动者还有权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权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在雇主或用人单位在未提供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违章危险作业。
这个称谓也很好地解释了农民工的含义:离乡进城做工的农民。对于现在已经在工作着的人来说,其最低限度的报酬,必须是能使劳动得以维持下去之程度的东西,因而这也可以说是劳动力的再生产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金额。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195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社会保障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维护公民生存权的重要保障。
农民工是否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工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理论的落实。
从组织层面上来看,农民工几乎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企业中的工会很少吸收农民工的代表,本身也很少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经营管理决策。前者是公民的积极权利,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劳动就业,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并在劳动者失业时提供救济。1993年全国农民工数量达到6200万人,其中跨省流动的有2200万人。如最近发生的无锡松下电池厂工人镉中毒罢工事件就令人深思。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条件。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都规定,职工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很多大城市并没有真正的产业工人,绝大多数是新生的农民工阶层。这种无法独立的状况决定了工会无法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在这方面,西方的所谓3R[4](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大力宣扬,对人性解放、民主自由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起到了重要作用。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生命、健康和财产获得保障,避免受到所从事职业危害的权利。